只看一件事:储备土地在正式出让前,能不能先临时出租或使用。四区里只有美兰区有区级专门办法;秀英、龙华、琼山未查到,按省、市通用规定办。数据为快照,由每日例行任务更新。
| 区 | 区级专门规定 | 期限 | 谁批、谁管 | 近期招租/发包公告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美兰区 | 有:海美府规〔2023〕2号(现行),只管已征收补偿、未收储入库的土地 | 发包一般不超过2年,超期须一事一议 | 镇街或区国企管;临时用地手续由市自规局美兰分局办;发包协议报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| 未查到 |
| 秀英区 | 未查到 | 按省办法:一般不超过2年 | 按省办法: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;区级分工未查到 | 有1条:2026-06-24 秀英街道办遴选金鼎路临时便民疏导点运营单位(见最新动态) |
| 龙华区 | 未查到 | 按省办法:一般不超过2年 | 按省办法: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;区级分工未查到 | 未查到 |
| 琼山区 | 未查到 | 按省办法:一般不超过2年 | 按省办法: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;区级分工未查到 | 未查到 |
原文。《海口市美兰区已征收补偿未收储入库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》,海美府规〔2023〕2号;2023-12-04 印发,2024-01-06 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;官网标注“有效”。
| 项目 | 规定 |
|---|---|
| 管什么 | 已征收补偿、但还没收储入库的“拟收储土地”。入库前可以出租等方式利用,但不能影响收储入库 |
| 谁来出租 | 10亩以下零星地块由所在镇(街道)管理并临时利用;10亩及以上连片地块由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委托区国企代管 |
| 怎么招租 | “以租代管”须竞价发包;严禁发包给原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;只能在省临时用地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|
| 期限 | 发包不超过2年;期满继续发包须重新签协议;超过2年一事一议,报区拟收储土地管护领导小组审议 |
| 审批与备案 | 临时用地手续由市自规局美兰分局办理;发包协议签订后3日内报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|
| 租金与收入 | 办法未写租金数额。镇街类出租收入上缴区财政非税专户;区国企类扣除管理成本后盈利上缴;每年12月前报送收支台账 |
| 用地规矩 | 按批准用途使用,不得扩大范围,不得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,不得转租、分租、抵押 |
| 期满与收回 | 期满3个月内清表、平整,交回镇街或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;政府开发建设需要时可终止协议,使用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撤离 |
| 违规后果 | 擅自占用:镇街取证劝阻,劝阻无效交镇(街)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处置;损毁围挡、标志由市综合执法局美兰分局查处;管理方失职由区纪委监委问责。办法未写罚款数额 |
| 特殊情形 | 土地已收储入库的,使用人须到市自规局土地储备中心补办临时利用手续;为政府公益性项目服务的临时利用,审批不受本办法约束 |
原文(市政府网站转载)。《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》,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;2025-09-30 公布,2025-12-01 施行,同时废止省令第296号。适用于已入库的储备土地,四区一样。 市级旧规依据:市政府令第122号。
| 项目 | 规定 |
|---|---|
| 能不能做 | 能。供应前,土地储备机构可把储备土地(可连同地上建筑)出租或临时使用(第十八条) |
| 期限 | 一般不超过2年,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|
| 谁批、签什么 | 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;使用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合同,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|
| 建房 | 不得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;需搭临时建筑的,另依法报批 |
| 租金 | 出租的,先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租赁费用;财政投资的公益项目或应对突发事件,经自规和财政部门批准可无偿使用(第十九条)。无统一标准价,按地块评估 |
| 收入去向 | 临时利用收入由财政统筹安排,优先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本息(第二十七、二十八条) |
| 期满恢复 | 使用人自行清拆搭建物、恢复原状,清拆不补偿 |
| 违规后果 | 期满拒不归还、非法占用修建:依土地管理、城乡规划等法律处理。未经批准在储备地堆放物品、栽种植物:责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罚款,最高20万元(第三十一条)。未经批准擅自允许临时利用的,对责任人依法处分(第二十九条) |
| 市级旧规 | 《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120号,曾有储备地临时利用条款)已被市政府令第122号废止,2023-03-22 起失效;未查到新的市级办法 |
通知原文、政策解读。海府办规〔2026〕2号,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;2026-08-07 成文,2026-08-18 发布,2026-09-06 起施行,有效至2028-12-31;官网标注“有效”。不分区,是否落在四区内看各地块公告。
| 项目 | 规定 |
|---|---|
| 是什么 | 把暂不安排出让、潜在价值高的国有储备建设用地,公开租赁给承租人做过渡性开发。比一般临时利用期限长,要办报建手续 |
| 期限 | 5到10年 |
| 怎么招租 | 公开租赁(首例为网上拍卖);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准入 |
| 建设限制 | 不得建居住、对外销售的商办等项目;容积率不超过1.2,高度不超过24米,不得建地下室 |
| 租金 | 产业项目租赁起始价不低于经容积率、使用年限修正后基准地价的70% |
| 期满 | 注销租赁不动产权证,拆除建(构)筑物、恢复原状,无偿交回土地 |
按日期由新到旧;只列与储备土地供前临时利用直接相关的。
每天检查以下栏目;关键词:储备土地、拟收储、临时利用、以租代管、竞价发包、出租、1.5级开发、遴选运营。